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涵盖行政、民事及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主体范围包括经营者、行业协会及相关责任人员;民事责任赔偿标准针对垄断行为造成的损失,强调赔偿义务;刑事责任认定条件则需触犯特定罪名,如强迫交易罪,典型案例中杭州萧山混凝土企业因垄断协议及强迫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
反垄断行政执法包含反垄断调查措施权限,如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查阅文件及查询账户(无冻结权)。反垄断约谈制度作用体现为柔性执法,通过警示谈话督促整改,降低执法成本。经营者承诺制度适用允许被调查者通过承诺整改中止调查,但严重垄断行为(如固定价格、分割市场)不适用该制度。
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中断情形包括向执法机构举报垄断行为,时效自举报日起中断。原告可主张因垄断行为受损的赔偿,诉讼不以行政处罚为前提。专家意见证据类型分为出庭说明(参考意见)和鉴定报告(证据之一),需由专业人员出具。
涉及横向垄断协议类型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例时,执法机构可对经营者采取结构性或行为性措施。此外,检察机关可对损害公共利益的垄断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强化法律约束力。最后,诉讼时效最长保护期为20年,特殊情况可延长,确保权益救济的完整性。